赔偿请求,有哪些法律依据
更新时间:2018-07-04 19:19:02
问题描述:
我原系雇佣方员工,2003年6月应聘至雇佣方处工作,但直至2008年1月才签订
合同(期限为1年)。2008年9月1日,雇佣方出于单方面的原因(进入旅游淡季),单方毁约,决定给我放假至2009年6月,并承诺期间给予最低生活费500元,但却未出具任何手续。我要求雇佣方给予补交一直拖欠的
社会保险关系费用,雇佣方于9月10日提出将我分配到锡盟(往返需6天)工作,由于我当初是应聘到本地(合同中
公司有地名界定)工作,这一要求无任何合同依据,我拒绝了这一无理要求。9月12日,雇佣方违反法定程序将我除名,我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请求,有哪些法律依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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