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赔偿后再向被保险人孩子追偿,等于不赔偿,依据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8-09-30 09:53:34
问题描述:
案情简介:李某向
保险公司投保家庭
财产损失险和附加盗窃险,家庭财产损失险费率为1.5%。,盗窃险费率也为1.5%。,
保险金额3万元。投保日期为2005年5月31至2006年5月30日,在投保期最后一日的23点 50分,因其孩子搞电路试验引起短路失火,大火在次日凌晨零时30分扑灭,总计财产损失5万元。被保险人李某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5万元,理由是总保额为6万元,即家庭财产损失险投保了3万元,盗窃险也是3万,保险人则说此次损失不应赔偿,一是被保险人的孩子引起的失火,保险公司赔偿后再向被保险人孩子追偿,等于不赔偿,二是晚间23时50分失火,次日凌晨零时30分扑灭,前10分钟不会造成大的损失,主要损失是保险期限终止后发生的。此案应该如何处理,各当事人的行为有何不当,依据是什么?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