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保全制度之—的撤销权行使的期限为一年,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争议时申请仲裁的期限应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C、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期限为四年;

更新时间:2018-10-04 09:56:49
问题描述:
A、债的保全制度之—的撤销权行使的期限为一年,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B、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争议时申请仲裁的期限应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C、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期限为四年; —D、赠与人的撤销权行使的期限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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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是按照依照赠与关系处理,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一般常理,同居之时产生的赠送贵重财物的行为,虽然同居双方不可能有书面的或者明确的口头上的约定,一般都是默认附随发生性关系或者结婚义务的,所谓“没有无缘无故的爱”、“天上不会掉馅饼”。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这里规定的“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既可以是书面约定的义务,也可以是口头约定的义务,除外,是没有“默认的义务”或者“赠送习惯的义务”这一说的。因此,同居之时赠送对方贵重财产,分道扬镳后,赠送方向法院起诉请求受赠方返还财产的案件,法官会面临情与法的两难:如果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赠与方请求撤销赠与、受赠方返还受赠财产,赠与方应举证证明双方有明确的(书面或者口头)约定的附随义务,否则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显然,同居之时双方基本上不可能有明确的赠与财物的附随义务的约定,赠与方面临“人财两空”;但如果判决返还全部受赠财物,受赠一方很可能是赔了青春,物质方面又什么也没得到,受赠方亦“人财两空”。所以是可以起诉的,但具体能不能被法院支持要回,则得看财物价值,是否有约定义务等等,综合考虑判断了
    2018-10-04 09: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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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规定一般情况下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了就不得撤销赠与合同,对一般的财产赠与通常是以财产是否交付来认定财产权利是否转移,但对于房产的赠与,因房产是以进行房产登记确认所有权,所以房产的权利转移以是否进行过户手续为准。
    2018-10-04 09:5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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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一经作出即约束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更改。为了保证仲裁机构裁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错误的而又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得到纠正,《仲裁法》赋予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权,允许人民法院在出现法定情形时撤销仲裁裁决。  但是,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动行使司法监督权而撤销裁决(除非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此外,《仲裁法》还对涉外仲裁的撤销裁决事项作出了这样的特别规定:amp;quot;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amp;quot;《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有: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当事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负责的原因而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般限于仲裁程序上的缺陷或者仲裁员的不正当行为,对裁决实体问题错误申请撤销裁决有着非常严格的条件限制(对于涉外仲裁裁决,实体问题根本不能构成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并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要承担裁决有法定撤销事由的举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仲裁法》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超过此期限,人民法院则不再受理当事人撤销裁决的申请。因此,裁决具有法律规定可以撤销情形的,当事人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上述有效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018-10-04 09:5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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