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以书面合同约定:约定丙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乙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更新时间:2018-10-05 14:28:16
问题描述:
甲为加入A
合伙企业需要一笔资金,于2003年3月5日向乙借款满时甲一次偿还全部借款。丙为甲的保证人,与乙签订保证合5万元,双方以书面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借款年利率为6%,2年应付利息由乙预先在借款本金中一次扣除;借款期同,约定丙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借款期满之日起1年,但未就
保证担保的范围作约定。乙依约向甲交付借款。不久,甲加入A合伙企业。 借款期满后,乙因经济业务欠A合伙企业4万元,因此向A合伙企业主张,就甲欠乙的借款与乙欠A合伙企业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抵销,但遭A合伙企业拒绝。随后,乙请求甲偿还借款,并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甲以资金不足为由拒绝还款,丙也拒绝承担保证责任。问:(1)指出甲、乙签订的
借款合同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2)丙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应是什么? (3)A合伙企业是否有权拒绝乙的债务抵销请求?说明理由。 (4)丙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