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存在系物权的基础,房屋灭失的,则物权也随着灭失。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房屋灭失以后物权已经消灭,所以是不能确认物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一)取得原因:
1、法律行为。这是物权取得的最常见的原因,如买卖/互易/赠与/遗赠以及通过物的所有人与其他人的设定行为为他人设定抵押权/质权等他物权。
2、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物权,主要有:
(1)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2)因公用征收或没收而取得物权;
(3)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
(4)因附合/混合或加工取得物权;
(5)因继承取得物权;
(6)因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权;
(7)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二)消灭原因:
1、法律行为。这又包括抛弃/合同以及撤销权的行使。抛弃就是单方消灭物权的行为;合同则是双方约定物权存续期限或物权消灭的意思表示;行使撤销权来消灭物权主要是在合同规定中,行使撤销合同的权利,从而使用权合同规定的物权归于消灭。
2、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消灭物权。主要有:标的物的灭失;物权的法定期限的届满;还有因两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某种他物权,两主体混同后,此种物权即归于消灭。
如果非人为原因灭失,由于财产灭失,权利行使的前提不存在,那继承权消失。如果是人为损害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标的物存在系物权的基础,因此房屋灭失的,物权也随着灭失。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对“房屋灭失了还有物权吗”的解答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知识。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