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质押担保的范围,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法定质 押担保的范围,即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主债权是指动产质押所担保的主债务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这里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 主债权产生的孳息债权。
利息指实行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违约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给付债权人的金额 。
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应当赔偿的金额。
质物保管费用是指质权人占有质物,在保管质物期间所支出的费用。例如,对质物进行必要维护 所需费用,对质物(如动物)进行饲养所支出的费用。
实现质权的费用是指实现质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例如,质物估价的费用、质物拍卖费用等。
当事人约定质押担保范围的,可以小于法定担保范围,也可以不限于法定担保范围,只要当事人 的约定不违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质权与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1、动产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2、 动产质权的客体仅以动产为限;
3、 动产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
4、 动产质权的内容在于占有质物,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质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凡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质押的物品都不可以进行质押,该法规作出了比较宽泛的范围,即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禁止质押的动产有哪些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