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债权担保,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国有林权的抵押就是债务人(林权人)以自己享有的林权为抵押标的,向金融机构借款,进行林业经营与生产的一种担保方式。国有林权是对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森林资源非所有人依法取得的,自主开发森林资源并获取收益的一种民事权利,民事主体对自己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标的物和权利有权设定担保。在普通百姓,有着最简单的思维,房证可以抵押贷款,林权证也就应当可以抵押。
因此,国有林权同样可以作为抵押标的向金融机构借贷。
(一)林地、森林和林木的抵押
国有林权的客体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类,狭义的林权是指权利人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广义的林权还包括依托于森林、林木和林地的附属森林资源。目前在国有林区开始的林权改革主要在狭义的概念上使用林权,而且只有林地承包经营与林木转让两种较单一的合同类型,所以国有林权抵押的标的是林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与抵押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但林地抵押权的发生要以林地使用权的存在和行使为条件,必须是基于林地使用权(主权利)才能成立,并以林地使用权作为实现抵押权的标的。随着我国物权法体系的不断完善与健全,林地使用权抵押这种担保方式将在林业发展中起到重要的担保作用。
至于森林和林木,依据我国担保立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方面的立法和国家的林业政策规定,并参照房地产立法,我们认为,森林或林木资产不可与其占有范围内的林地使用权相分离而单独抵押,即在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上的森林和林木抵押的,该森林和林木占用范围内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二)林下经济形成的经济作物抵押
在林权改革推进过程中,鼓励林业职工大力发展林下经济。林下经济经营形成的地上种植物是依附于林地的财产,和林地使用经营权有密切联系。但林下经济作物可以收获并单独获利,它与林地不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因此,在林地使用权上设定抵押权时,抵押权效力不及于林地上的种植物,除非当事人事先有约定。但是,单独以林地使用权或地上种植物作抵押,在实现抵押权时会遇到困难,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对此予以明确。
(一)国有林权抵押必须遵守严格的程序
首先,必须遵守批准程序。抵押合同的当事人是林权人和银行,林权人是依法取得国有林地使用权的林业职工。原则上林权人可自主决定是否在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林地经营权上设定抵押权以及跟哪一家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抵押合同,但经营国家无偿划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就应先办理批准和出让手续,否则抵押无效。
其次,必须遵守评估程序。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设定抵押,必须进行评估,在实现抵押权处置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时,必须再次评估。抵押权人要求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的,林权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聘请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对拟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
最后,还要遵守登记程序。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林权人应当向抵押权人出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和载有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等内容的相关资料供抵押权人审核。
(二)国有林权抵押在法律适用上具有双重性
国有林权抵押形成的森林资源抵押权,既有担保物权的属性,也具有林地所有权之外的他项权利双重性质,所以林地抵押权既要适用担保法的规定,也要适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三)国有林权抵押的设定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设立林地抵押权必须订立书面的抵押合同,并进行林地抵押权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而抵押权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我国对土地和林地抵押权登记实行强制登记制度,抵押权登记应当作为抵押权生效的要件,当事人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能对抗第三人。
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等森林资源的抵押,盘活了森林资源,使林业经营从资源经营向资本经营转变,大大增强了林业发展的活力,促使林业经济由过去的单一的国家经营发展为多种经济主体的混合经营,加快了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不仅推动林业产业的发展,也进一步丰富和健全了我国的担保物权法律体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有林权是可以抵押的,但是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并履行相关手续,特别是林权产权清晰明确才能抵押。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国有林权能否抵押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