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
1.合同主体适格,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律要求,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当事人是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签订抵押合同的。
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抵押标的确定与可能,抵押物要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不予许抵押的不得抵押。
(一)允许抵押的财产
从《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来看,允许抵押的财产大致可以分为:不动产、不动产他物权、动产与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权的设定是最为常见的抵押权产生方法,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通过抵押合同而设定抵押权。
《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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