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权就是指事实上的控制权。控制有事实控制和名义控制。事实控制就是指实际控制方,分为合法控制和非法控制,有权控制和无权控制。名义控制就是指物在所有人控制范围内,其通过一定行为就能行使所有权中的全部四项权能。比如租赁物,承租方就是事实上的合法,有权控制。而出租方就是名义控制,可以通过解除合同等方式行使所有权。
占有权就是对所有物事实上的控制权,事实上的控制(即占有权)是所有权的基本,没有占有权,其他三项权能的行使都会受到影响。只有真正确实的拥有占有权,收益、使用、和处分才会更好地行使。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所以地役权中包含占有权。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2、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4、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
(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
(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地役权人的权利,可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
1.积极权利即对供役地的利用权。这种利用权,按不同的权利内容,可分为占有状态的利用和非占有状态的利用。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建设并维持水渠,是占有状态的利用;在他人土地上通行,是非占有状态的利用。
当供役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第三人妨碍地役权人实施必要的利用行为时,该地役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2.地役权人的消极权利,是指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土地上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禁止妨碍通风、禁止妨碍采光、禁止工程作业等,都是消极的权利。
地役权人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供役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损害的发生。因行使地役权而不得不造成损害的,应本着公平原则,给予适当的补偿。因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当或者对避免损害的发生欠缺必要的注意的,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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