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生效要件

更新时间:2021-07-06 15:20:5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资产当做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那么担保物权生效要件是什么?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具体解答,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担保物权生效要件

一、担保物权生效要件

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物权一般需具备三个条件:

1、存在着有效的担保物权

所谓担保物权有效存在,是指依当事人约定成立的抵押权,已经依法登记,并载明所担保的债权。依法律规定取得的抵押权,确有明文规定,且抵押权人主张的抵押权已满足其要件。动产质权人或者留置权人已合法地占有质物或者留置物。如果质权人或者留置权人已丧失对质物或者留置物的占有,不能认为质权或者留置权的合法存在。

2、被担保的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权的情形

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担保物权人才可以行使担保物权。如果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权的条件尚未成就,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尚不得而知,担保物权人不能对担保物行使权利,否则,构成侵权。这一条件仅适用于抵押权和动产质权,留置权的行使条件法律另有规定,将在后面论述。

3、被担保的债权未受清偿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表明债权未受清偿,担保人可以行使担保物权。如果债务已经履行,设立担保的目的已经达到,担保物权已经消灭,担保物权人应将占有的担保物返还担保人,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这里所说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担保物权人可以行使担保物权,是对一般情况而言。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担保物权人可以在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前行使担保物权:

(1)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的案件的;

(2)担保人故意毁损或者减少担保物价值,损害担保物权人利益的;

(3)担保人应当另行提供担保而拒不提供的。

以上是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物权的一般条件,但对留置权来说,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还有特殊的要求,即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不少于两个月履行债务的宽限期,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留置权人才可以行使留置权。

二、担保物权怎么设立

1、担保物权依担保合同而设立,比如抵押、质押;

2、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担保物权,比如留置。

三、担保物权的消灭条件

我国物权法中规定担保物权的消灭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主债权消灭

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

1、清偿,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清偿全部主债权,从而使债消灭的行为;

2、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到期债务,债务人将清偿标的交付给特定提存部门或约定的第三人,从而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3、抵销,是指担保物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符合抵销条件而导致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4、免除,是指担保物权人在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全部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致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5、混同,是指担保物权与债务因婚姻、继承、合并等原因同归于一人,从而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以上原因均可导致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保全债权的目的不复存在。

(二)担保物权实现

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担保物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通过行使担保物权而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担保物权的实现,担保法律关系消灭。即使其债权未完全受偿,担保物权也消灭。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这是权利人的自由。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这是法律规定的兜底条款。法律明确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担保物权依法律的规定而消灭。

行使担保物权一般需具备有效的担保物权存在、债务到期或发生约定情形、被担保的债权未受清偿。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对“担保物权生效要件”的解答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知识。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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