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抵押权不是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也称“善意受让”或“即时取得”,是指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将该物的所有权移转给他人或为他人设定他物权,如果该他人于受让所有权或取得他物权时为善意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则其将如同处分人有处分权时那样,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银行抵押权因为其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当事人是属于知情且明确权利义务的,所以不属于善意取得。
1.标的物是动产或不动产;
2.转让人是无处分权人;
3.受让人为善意;
4.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5.完成了法定的物权变动的公示要求;
6.转让合同不存在无效的情形或未被撤销。
1.真实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
就不动产的善意取得而言,由于不动产上的他物权记载在登记簿上,受让人即便是善意的,不能因而消灭该权利负担。动产所有权为受让人善意取得之后,该动产上的权利负担如动产抵押权是否存续?民法典原则上将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视作原始取得。
2.真实权利人与无处分权人之间: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这个赔偿损失请求权既包括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包括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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