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310条规定,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是民法典中对准共有的解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取得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是准共有发生的原因。所以如果没有财产权,也就没有准共有,即准共有不涉及人身权利。
1、人身权利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与人身直接相关而没有经济内容的权益。属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2、人身权利,公民依法享有的与人身直接相关的权利。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部分。包括生命健康不受侵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等。
3、人身权利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又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和隐私权等。
4、当人身权受到侵害时,我们可以请求司法保护。
5、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它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 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誉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例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等。
1、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同时与财产权利又有着一定的关系。人身权的非财产性决定了其不能直接以金钱来衡量。人身权虽然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又与财产权紧密相关,往往是取得财产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同时,对人身权的侵害也会影响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导致损害赔偿,引起财产权利的变化。
2、人身权具有专属性。只有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名称权可依法转让,这是人身权不可转让的例外。
3、人身权属于绝对权、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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