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合同的生效条件

更新时间:2021-08-23 13:46:5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那么地役权合同的生效条件有哪些吗?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解答这个疑问,希望能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欢迎大家阅读。
地役权合同的生效条件

一、地役权合同的生效条件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二、地役权的性质

(一)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二)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

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

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三、地役权合同条款有哪些吗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利用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以上是我们为大家整理的地役权合同的生效条件的相关内容,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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