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善意取得的情形

更新时间:2021-08-23 15:11:4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善意取得指的是无处分分将动产或者不动产处分给他人的过程,而善意取得是有条件的,只有符合相关情形才能善意取得。那么股权善意取得的情形?为了解答这方面的相关问题,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来一一为您解答,希望能解答您心中所惑,对您有所帮助。
股权善意取得的情形

  一、股权善意取得的情形

  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该条以《公司法》第33条关于工商登记的对抗效力的规定为基础,确立了股权转让中的善意取得原则。但该条隐含一些根本性的问题,需要分析。

  二、股权转让的适用情形

  第28条适用于什么情形?

  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应解释第28条中“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这句话所指的情形是什么。

  其所指,有两种可能情形,一是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未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也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二是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已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上述第一种情形实质上是,在一股二卖中,前受让人和后受让人均仅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受让人未取得股权,转让人仍然有权处分,而非“无权处分”。后受让人是因完成处分行为的所有程序,包括股东名册的变更和工商登记的变更,而获得股权。后受让人取得股权,不是基于善意取得。

  因此,第一种情形不可能适用第28条。善意取得规则套用于股权变动将产生很多问题,问题的根源在于股权变动与物权变动存在不同的结构。差异在于:

  三、问题的根源:股权变动与物权变动的差异

  第一、物权变动仅存在一种公示形式,即不动产的登记,或动产的交付;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变动存在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的双重公示形式。

  第28条实质上否定了股东名册变更作为一项公示形式的重要性。

  第二、登记的效力不同:不动产物权变动以不动产变更登记为前提,而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不是产生股权变动的效力必要前提。

  物权的善意取得不可能存在于一物二卖中,如在不动产的一物二卖中,前次转让要么没有变更登记,物权尚未变动,要么已经变更登记,物权已经变动。如未变更登记,后受让人获得物权,则不是善意取得;如已经变更登记,则后受让人不可能取得物权。

  第28条却将在一物二卖中不可能适用的物权善意取得规则,适用于股权的一股二卖中,必然产生结构性错位。

  第三、物权变动仅通过不动产的登记或动产的交付即可完成,不依赖于第三方的行为,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变动除工商变更登记程序外,还依赖第三方即公司的行为,需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或股东会决议)和公司变更股东名册。

  依据第28条中的善意取得规则,后受让人是否取得股权,实质上,最终取决于公司的态度,公司既有权接受,也有权拒绝,极有弹性,所以,所谓“股权善意取得”本质上赋予公司以反悔权。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股权善意取得的情形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我们将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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