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并应当按照原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的名称变更后,并不影响侵权债务的承担,企业原债权债务是变更名称后的企业继承的。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民法典规定,公司名称变更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公司需要继续履行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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