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这就是民法总则所提到的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的主要特征是:
1、不动产之间存在毗邻关系。所谓毗邻,是指地理位置相邻。毗邻关系的实质是,相邻一方的不动产权利在行使时需要扩张至相邻他方的不动产上,相邻一方的不动产物权的支配力与相邻他方的不动产物权的排他力发生了冲突,此时,为了物尽其用,取得理想的效果,相邻他方应当容忍相邻一方不动产权利在行使方面的扩张,甚至需要提供便利。
2、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包括不动产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相邻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财产所有人,如集体组织、房屋所有人,也可以是非所有人,如承包经营人、承租人。
3、相邻关系的客体即相邻关系指向的对象并非不动产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如噪声影响邻人休息,对于不动产和动产本身的归属并不发生争议。有的相邻关系的客体是物,例如,相邻竹木归属关系。
4、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一方行使不动产权利时要求相邻他方容忍甚至提供必要的便利,相邻他方负有容忍甚至提供便利的义务。
1.原告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即要看其提供的证据是否达到法定标准,又要看其诉求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从行政角度看: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的房屋系违章建筑。
2.正确理解相邻权保护的立法精神:《民法典》规定的相邻关系,是以调整毗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利益为主,以谋求实现不动产经济利用的最大化为其制度目的。从原告的诉求内容看,主观上将相邻侵权理解为权利人对“不动产本身”的所有权方面。
3.请求权基础问题:最高院司法解释对“是否违建”以及“是否拆除”的判断和确认交由行政机关裁定,并未列入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原告的请求权缺乏基础。
以上就是关于民法总则的相邻关系是什么的相关内容,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相邻关系主要是指和相邻者之间的一些活动,双方都不应该损害对方的利益,如果有出现这种行为,需要立即停止,否则会受到法律制裁。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