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役地转让时,涉及的地役权对受让人有约束力吗

更新时间:2021-01-25 16:24:2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当供地役人和地役权人签订了合同后,其中一方当事人因为需要而将役地转让给另一个人的时候,会不会产生法律效力,那么供役地转让时,涉及的地役权对受让人有约束力吗?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解答具体内容吧。
供役地转让时,涉及的地役权对受让人有约束力吗

  一、供役地转让时,涉及的地役权对受让人有约束力吗

  地役权如果经过登记的,能够对抗第三人,对受让人是有约束力的。

  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的范围,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需要利用他人土地才能发挥效用的土地,称需役地(即地役权人的土地);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土地,称供役地。地役权的“役”,即“使用”的意思。例如,甲乙两块承包地相邻,甲为节省时间,使自己通行方便,想借用乙的承包地通行。于是,甲乙约定,甲向乙支付使用费,乙允许甲通行,为此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在乙的承包地上设立了通行地役权。此时,乙地称为供役地,甲地称为需役地。

  通过设定地役权,需役地人使自己的地产充分增值,供役地人电乐得以闲置的不动产资源从租金获得收益,于人于己,双赢互利,各得其所,一方面最大程度地满足了各方之需,另方面充分发挥了地产的社会经济效益。较相邻关系言,地役权才具地尽其利、物尽其用、人得其需的功效。

  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的范围,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地役权如果经过登记的,能够对抗第三人,对受让人是有约束力的。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二、地役权和相邻权的区别

  地役权和相邻权主要有以下几个区别:

  1、两者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不同。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该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

  2、两者提供便利的内容也有不同。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是所有权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而相邻关系的规定是为了调和不同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对他们的各自权利给与一定的限制,使得大家共同方便使用,这是为了达到使用的最低标准。

  3、相邻关系通常都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上,而地役权则不要求相互毗邻,甚至相隔很远的土地之间都可以通过协议来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经营。

  4、相邻关系的产生一般都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设立一般都是有偿的。

  三、地役权和相邻权的联系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在处理相邻关系时,相邻各方应该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供役地转让时,涉及的地役权对受让人有约束力吗的具体内容,阅读文章得知供役地转让的时候能不能约束受让人的权利其实是看供役地本身的,如果供役地已经登记过了就会有约束力,否则就没有。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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