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是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而留置权的两次效力规则是指留置权可以发生两次效力:
第一次效力为对标的物的留置,它具体指留置权人于其债权受清偿前可以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以促使债务人履行其义务;
第二效力为行使优先受偿权。它具体指留置权人于债务人超过一定期限仍不履行其义务时,可以依法以留置物的变价优先受清偿。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所以要实现留置权,则必须是债务人无法履行约定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过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过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与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依我国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综上所述,留置权的两次效力规则是指留置权的实现有两次效力,第一次效力是对标的物的留置,第二次效力是可行使优先受偿权。以上便是找法网编辑为您带来关于留置权的两次效力规则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