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设或转移物权的方法

更新时间:2021-08-02 16:43: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物权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物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一是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二是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带大家具体了解“创设或转移物权的方法”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帮到大家。
创设或转移物权的方法

一、创设或转移物权的方法

物权取得的方式如下:

1、法律行为,这是物权取得的最常见的原因,如买卖/互易/赠与/遗赠以及通过物的所有人与其他人的设定行为为他人设定抵押权/质权等他物权。

2、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物权,主要有:

(1)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2)因公用征收或没收而取得物权;

(3)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

(4)因附合/混合或加工取得物权;

(5)因继承取得物权

(6)因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权;

(7)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二、物权变动的构成要件

物权变动要件是公示。依物权公示原则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需要公示,公示乃是物权变动的法律标志,公示方式依动产或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而有所不同。

1、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

交付有现实交付与交付替代两种形态。

现实交付:指的是将物直接交由对方占有。

交付替代: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以及占有改定。

2、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物权变动原则

1、公示原则

指物权的变动须以法定的公示方式进行才能发生相应法律效果的原则,物权具有绝对排他的效力,其变动须有足由外部可以辨认的表征,才可透明其法律关系,减少交易成本,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保护交易安全。此种可由外部辨认的表征,即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法。

2、公信原则

指物权变动依法定方式公示的,即具有使一般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即使公示的物权状态与其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对于信赖公示所表征的物权而为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其余其真实物权状态相同的法律效果。公信原则赋予物权的公示以绝对的效力,保护信赖物权公示的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的安全与快捷。但公信原则仅适用于登记名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关系,而不适用于登记名义人与真实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在登记名义人与真实权利人之间,真实物权人可以依照事实标准举证证明自己物权的正当性,此时权利的外观不能表征真实的权利。而在登记名义人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时,第三人可善意取得物权,真实权利人只能要求登记名义人损害赔偿。因真实物权没有以客观外在的形式向社会公开,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并且第三人善意而无过失,应该受公信原则的保护。

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以及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对“创设或转移物权的方法”的解答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知识。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33344 位律师在线
1 分钟提问
5 分钟内解答
立即咨询
26秒前 用户188****9876 提交了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夫妻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上没有财产分割,房产证是离婚后14天下发的日期,请问您怎么办理
你好: 如你所述只能到法院起诉,建议委托律师处理,具体如何操作可与我联系详谈,以更准确的为你解答。
还是要拿回来的。也说把那套礼品从上海拿回来还给我们。过了几天,遇到这样的人我该怎么办?
我搞不明白,那个客户非说是我们硬塞给他的,说我们这是送他的东西,别想拿回了,这个道理到底在哪边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