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者权利义务不同。
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与义务中区分:
(一)债权人:
代位权: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
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转让权:债权人有债权转让的权利即转让权,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
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谓有害及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二)债务人:
法定义务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义务转移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给第三人。
民法典从公平原则出发,赋予了债务人诸多权利: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破产申请书。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2)财产状况说明。
财产状况说明应当说明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包括企业有形资产的情况、无形资产的情况、投资情况、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等。
(3)债务清册。
债务清册应当写明债权人名称或个人姓名、住址、开户银行、债权数额、发生时间以及债权人的催讨情况、担保情况等。
(4)债权清册。
债权清册应当写明债务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债务数额、发生时间、有无担保和催讨偿还情况等。
(5)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及其相应的年度报告。
(6)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的情况。
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应当说明应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拖欠的工资、拖欠的社会保险及其金额等情况。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是债权人在决策是否与债务人和解或者进行破产重整的重要指标。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债务人和债权人有哪些区别全部内容。总的来说,债务人和债权人区别还是比较大的一个是欠钱另一个是需要还钱的,这一点我们要清楚。欢迎咨询找法网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