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满足法定条件情况下,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可排除另案强制执行,也就是说,期待物权大于查封。
在执行程序中,基于对消费者生存权的维护,赋予消费者对买受房屋享有排除另案执行效力的物权期待权。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的执行异议之诉的一种类型,是指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向执行法院提起对申请执行人(有时可包括被执行人)的诉讼,旨在阻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前提条件:
1、指向的标的物必须是房地产经营者所开发的商品房,严格来说,仅限于一手房买卖。
2、保护的对象必须是消费者。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3、要求交付50%以上的购房款。
物权期待权的保护的条件:
1、第三人购买被执行人不动产的,如果未办理登记的,已经支付全部或者部分价款的,法院可以查封、冻结该不动产。
2、在进行不动产交易的时候,如果第三人通过善意的方式取处被执行人不动产的,并且第三人已经实际占有该不动产的,法院不得对不动产进行查封、冻结。
3、而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要求排除执行的,法院是会支持的。
依据《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法律的规定,物权期待权的保护的条件是比较多的。
1、期待权是一发展过程中的权利。其是向既得权逐步发展的权利,并最终发展成为该既得权。其可以从两个方面观察,在消极方面,要求取得权利的过程尚未完成,权利尚未发生。从积极方面而言,权利的取得虽未完成,但已进入完成的过程,当事人已有所期待。
2、期待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期待权的构成要素尤其是利益和法律保护具有其自身的独特内涵,并且其独立的法律地位这也是期待权所以构成一个独立权利的依据所在。
3、期待权是一现实的权利。期待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它并不是将来的不确定的权利,而是一项现实的,且受法律保护的权利。相对人法律地位的存在价值绝不仅仅限于将来获得的完全所有权,而人们之所以对其法律地位加以研究的根源也在于现实中期待权的独立存在价值。作为一种权利,人们可以把它拿来交易,拿来融资,它可能被第三人侵犯,从而可以独立地获得法律救济。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期待物权大于查封的前提条件的内容,希望对您的疑惑有所帮助。综上所述,期待物权和查封无法直接比较,只能在案件进展过程中对比法律效力的优先。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疑问的,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