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小区公共收益的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延续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尽管,小区共有部分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属于全体业主。其中,《民法典》二百八十二条新增了关于共有部分收入归属的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也就是说,小区共有部分的收益扣除合理成本后,应该归属于全体业主。
关于如何分配,个城市规定不同,如北京、杭州等城市规定车位租金按三七成,其中物业三成、业主委员会七成,并有物业进行财物统一管理,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事项,业主委员会进行监督。
(一)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二)通过业主大会全体业主投票决定,可以用于:
1、维修、更新、改造、增设共用设施设备;
2、业主公益活动的开展;
3、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的工作经费和补贴;
4、邀请第三方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经营性收益进行审核所需费用;
5、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事项。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民法典如何区分小区共有物权问题的解答,对于我国小区来说,要进行一些相关的公共设施维修,也是需要业主委员会进行监督,同时对于我国相关法律来说共有物权他是需要一些业主进行共同管理,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网站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