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质押债权主要指的是债务人或者是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一旦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的话,债权人可以将该动产变卖获得价金优先受偿,一般情况下质权都是自交付质押物或者是交付权利凭证是设立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质押债权是可以转让的,但是是需要经过出质人的同意才行,因为质权人是应当妥善保管质押物的,不可以毁坏和擅自处分。
(一)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二)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三)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四)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质押债权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转让的,但是应当经过质权人和出质人协商同意才行,否则不可转让。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质押债权能否转让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抑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