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动产;
2、须经登记才能转让所有权的动产;
3、被查封的财产;
4、盗窃物和遗失物。
(一)、让与人对让与的财产无处分权。
(二)、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
(三)、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基于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行为。
(四)、已作出了物权变动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1.在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之间,因为已经完成交付或登记,以及支付合理价金,双方的转让行为有效;
2.在原所有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所有权人不得向受让人主张返还财产,受让人在原所有权人向其请求返还时享有抗辩权;
3.在原所有权任与无权处分人之间,无权处分人的处分行为侵犯了原所有权人的合法权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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