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时间的标准。”这个标准应该是目前判断采光权纠纷是否构成侵权的主要依据。
根据上述情况如影响到你的采光、通风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赔偿。
(一)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二)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
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
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一)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二)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三)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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