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权与转质的联系就是权利质押不得转质。转质是指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以质物向其他人再设定质押。因转质引发的纠纷,即为转质权纠纷,转质权纠纷既包括动产质权转质纠纷,也包括权利质权转质纠纷。在我国现行实践当中,根据是否经过出质人的同意,分为承诺转质和责任转质。
承诺转质,指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在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行为。承诺转质是经出质人同意的行为,质权人对因转质权人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并不因转质而加重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1、承诺转质对原出质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
首先,原出质人仍然在原先设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并不因为转质行为而增加担保责任,超过其担保范围的转质部分,其并不负担保责任。其次,对于出质人来说,如果没有征得转质权人同意就向质权人进行清偿,不能对抗转质权人;出质人要想清偿债务并取回质物,应当以第三人的身份先向转质权人清偿。此外,出质人在质权设定时,作出转质承诺,即产生法律拘束力,不得撤销或撤回承诺。最后,转质行为导致出质人不仅要对质权人承担物权法规定的出质人的义务,而且也要直接面对转质权人承担物权法规定的出质人的义务。
2、承诺转质对质权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对于质权人(转质人)来说,转质后应当受转质权的约束,除负有出质人的一般义务,还负有不得消灭其所支配的交换价值,包括不得抛弃其质权、免除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接受清偿或抵销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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