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逾期不偿还债务,在担保有效期内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 【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借条有担保人的,不影响借条的效力,出具借条的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借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就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打借条是否需要担保人由双方协商决定,没有强制约定。进行借贷活动的时候,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要求提供担保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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