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埋藏物归其原所有人所有,但发现的埋藏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三百一十九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对上缴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3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能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有证据证明是自己埋藏的物品应该归自己所有,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据是关键。对一个国家而言,“藏宝于民”是应该被允许的,只要是在合适的范围内。 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公民、个人依法持有的祖传文物及合法途径取得的文物,包括通过赠与,通过买卖,通过参与拍卖过程当中的竞拍的行为取得的个人文物的所有权,都应受到法律的同等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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