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的灭失和重新分配】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一般情况下,国家收回的宅基地是有补偿的,但得看是什么情况,如果说耕地撂荒很多年或者是一户多宅、违建、非法买卖等情况的,那在收回时是没有补偿的,比如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征收的就会得到相应的补偿。
如果您家地处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那么原则上是可以另行划批宅基地建房的;但是如果您家地处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那么原则上这种地区是不再另行划批宅基地建房的,而是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获取新宅基地的可能性比较小。
宅基地和房屋被征收拆迁,能不能重新申请宅基地要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是否记载了可以选择另行划批宅基地易地迁建的方式进行安置。如果您所在地符合易地迁建的条件,那么您就可以按照征收拆迁的程序办理相关登记、申请手续,获得新的宅基地另行建房。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那么您可能得按照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选择货币补偿或其他的安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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