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质押的概念和特点

更新时间:2022-05-04 14:41:2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担保活动中,我们常常能听到质押、质权等相关名词。而动态质押就是指公司把自己有的动产拿去抵押,在贷款活动中,用动产去做担保。在质押期间,该动产一直都会封存。以下就让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动态质押的概念和特点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动态质押的概念和特点

  一、动态质押的概念和特点

  (一)法律概念

  对于动态质押的概念,书本上乃至法律条文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小编从现有的实际操作模式中总结出,动态质押是指需要资金的企业以其自身合法拥有的动产(包括产品原料、库存货物、采购商品等)作为质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担保方式。相比起传统的静态质押,在质押期间,质物处于封存状态,直到出质人还清质物所担保的贷款为止,动态质押又被称为流动质押,因为在质押期间,质物可以依据约定进行提取、置换、补新出旧,质物是处于一种非封存的状态下,在尽量避免因流动性造成质物损害的情况下对质物进行有效监管。

  动态质押作为一种新的担保模式有利有弊。对企业来说,它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盘活了存货资产同时降低了第一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它为一些小型金融机构带来了信贷业务,但同时它为金融机构带来的监管要求和操作风险也比静态质押要高很多。

  (二)动态质押的特征

  1.质物处于流动状态。在一般的质押中,质物都是处于封存状态直到出质人还清贷款为止。但是在动态质押这一种行的担保模式中,质物在战友期间其数量是不固定的,每天都处于出入库的状态,质物的数量、品种每天都有变化。作为出质方,用资企业一般会以库存资产、原材料等资产进行出质,双方在《质押合同》中会明文约定质物的流动方式及流动限制,对质物的种类、数量、价值进行监管。

  2.通过第三方进行质物监管。因动态质押的质物具有流动性,每天都有可能出入库,数量等都在不停地变化,如果像静态质押那样,将质物交予金融机构保管,对金融机构来说是一种负担。此时,就需要通过《委托监管合同》的方式引入第三方对质物进行监管。该监管机构作为金融机构的代理人,协助金融机构对动态质押的质物进行管理,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

  二、动态质押和静态质押的区别有哪些

  静态抵押是指融资企业将抵押货物交给第三方物流、取得贷款后就不再变动,一直到抵押结束、贷款清偿后抵押物才能重新流通使用。动态质押又称核定库存模式,是指银行在给中小企业提供的供应链融资服务中,接受信贷方质押的动产形式可以多样,质押的动产在不同阶段可以以不同的形式存在,比如原材料、产成品或者应收账款等形式,这些动产之间可以相互置换,只要质押的动产价值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浮动以控制风险即可。动态质押是相对静态质押而言的。在静态质押中,质押物事先约定.在信贷过程中不允许更换,直到信贷方缴纳足够的保证金或者还清贷款,才可以赎回质押物。静态质押信贷是动产及货权质押信贷业务中最基础的产品。质押物不允许以货换货。称为特定化库存模式。动态质押是静态质押信贷的延伸产品,它是指客户以其自有或者第三人合法拥有的动产为质押的信贷业务。银行对于客户质押的动产设定最低限额,允许在限额以上的质押物出库,客户可以以其他形式动产替换质押的动产。动态质押信贷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较小,客户无须启动保证金赎回质押货物,因此对盘活存货的作用明显。静态抵押能够一定程度上保证第三方物流贷款的安全,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如融资企业将原材料抵押融资,而他们的生产又需要使用这些原材料。按照静态抵押的思路,在融资企业清偿债务前,他们是不能使用被抵押的原材料的,由此可能导致融资企业生产停滞,贷款无法按期偿还,第三方物流不得不承受抵押货物贬值和变现损失等一系列后果。

  三、动态质押的风险规避

  (一)加强法律审查,明确所有权归属

  对于上述所提的因所有权不明而影响效力认定的问题,小编认为,在实际操作中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专业的法律人员审查,考察存货来源的合法性和权属的完整性。出质人提供的购货合同,仅证明交易的真实,还要有完税证明,若无完税证明,出质人对质物并没有完全、合法的产权。同时应审查出质人购买原材料购货合同条款、货款有无结清、税票是否开立、税票金额与合同价款是否吻合等,对分期付款,要注意审查合同违约责任中救济措施是否影响质押物权的行使。

  (二)实际转移质物,避免“形式交付”

  金融机构应当严令禁止监管机构只签合同而不实际转移质物的行为。无论监管机构自身是否具备仓储条件,都应尽量选择与出质人无关的仓库保存质物。在实际操作中,金融机构是不能通过将出质人仓库作为质物的存放地点,或者零租金租用出质人仓库,或在出质人仓库内将质押品贴上纸质质押标识等形式,来规避现实交付行为的。在我国法律尚未规定其它交付形式时,任何违背法律意图而创设的各种新的交付形式都不会被司法机关认同。因此,如果迫不得已需要利用出质人仓库作为质押品存放地点,必须将仓库与出质人的生产场所或其它仓库进行隔断,确保设质仓库地理位置独立化、可区分化,以示与其他建筑物相区别。否则法院将由很大可能认定其质押无效。

  (三)严审监管机构,以防质物混同

  第三方监管机构作为动态质押的核心,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委托监管合同》的内容需要谨而慎之,合同中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质物提取、置换、补充的具体方式方法;质物在每次入库、换货及办理提货前,均需出质人与监管机构共同签署质物清单,并自动成为借贷合同项下的质物与附件,无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每日监管机构应将监管质物进出库和库存的电子数据传送金融机构,并将该电子数据设定为协议组成。此外,《委托监管合同》中还应明确监管流程,设定出入库异常汇报及处置方案,明确监管机构违约监管责任。这一些内容有可能决定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是保管关系还是委托关系,也关系到金融机构能否顺利实现质权,因此金融机构应当慎重对待。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动态质押的概念和特点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动态质押的概念其实就是贷款人以其合法的动产作为贷款担保向金融机构进行贷款的行为。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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