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施工案件中的受害人系受偿主体,分几种情况:
1.如受害人已死亡,那么受偿主体为受害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或近亲属。
2.如受害人未死亡,且伤残为四级之上司法实践中有被抚养人生活费,此时,应当将被抚养人列为原告。
除此之外,受偿主体为受害人本人。
建筑施工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是:
1.事故须发生建筑施工过程中。
一项工程的建设一般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一系列过程。
2.事故须发生在建筑施工工作区域。
3.事故受害人须为建筑工程的施工作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包括建筑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职工、雇员、帮工、学徒工等,其根本特征是成为该企业或组织的成员并为工程建造、安装提供个人劳务。
4.事故受害人须有损害事实。
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应遵循“无损害、无赔偿”的原则,即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基础。
5.作业人员的致害行为及有关物件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需要明确地是,只有作业人员的行为是为工作需要和必须的,才构成施工事故。
如果是作业人员因施工以外的原因,如职工殴斗造成人身伤害,不属建筑施工事故,应按一般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处理。
建筑施工事故中的工伤赔偿与雇员受害赔偿,应当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用人单位(雇主)对劳动者(雇员)在执行职务中所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以其有过错为成立要件。找法网提醒您用人单位(雇主)的免责事由主要限于劳动者(雇员)个人的犯罪、自杀、蓄意违章等故意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