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并不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只是是预售的程序之一,可以一定程度上防止一房二卖。找法网提醒您,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内容包括:
1.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
2.房屋的基本情况。
3.房屋价款。
4.房屋价款的支付方式。
5.附属设施。为保障房屋的使用功能,对于水、电、气等配套设施的安装条件、质量、价格等进行明确的约定。
6.公用设施、共用设备以及地下停车场的产权归属在合同中明确加以约定,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7.违约责任、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以及合同的生效条件等应在合同中明确说明。
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