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权人可转让质押物,但转让质押物需要出资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找法网提醒您,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找法网提醒您,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质押权人的义务有:
1.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质权人的过错而导致质物损坏,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负有返还质物的义务,当债务人完整、及时履行完毕债务后,债权人应及时返还质物。
3.对质物造成损害而负有赔偿的义务。
4.对质物的处理不得侵害出质人权益的义务。
质权人享有的权利有:
1.占有质物。
2.收取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质权的保全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4.优先受偿
5.转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可以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但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