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抵押权可以直接执行,当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财产进行优先受偿,主要方式可以是和抵押人协商将抵押财产进行变卖或拍卖,抵押权人对所得价款进行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人的权利如下:
1.抵押人在一般情况下仍然收取抵押物的孳息,但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自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2.抵押人的处分权
3.抵押人的出租权
办理房屋抵押注销登记需要准备资料:
1.《抵押注销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
3.《房屋他项权证》;
4.《抵押证明》。
注意: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时需要提交原件。
办理房屋抵押注销登记的注意事项有:
1.抵押权人属金融机构的,应由金融机构出具注销抵押登记申请;
2.抵押权人属企业的,应由企业提交身份证明和出具注销抵押登记申请;
3.抵押权人属个人的,提交经公证的注销抵押登记申请并亲自到收文窗口交件;
4.注销抵押应与申请注销的抵押物证件同时提交(即房地产证或房地产买卖合同书,办事人应有授权委托书、身份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