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纠纷与相邻权纠纷的界定如下:
1.两者权利性质不同。相邻权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确定,是所有权的延伸。地役权则是依当事人之间的设立地役权合同而发生,属他物权范畴。
2.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3.两者的权利要求程度不同。
1.相邻通行权:指的是你在使用房屋或土地的时候,不能影响其他人的出行;
2.施工相邻权:指的是你在修建、装修房屋的时候,不能影响邻居的生产、生活,使用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因临时占用造成土地权利人损失的,占用方应当赔偿;
3.管线相邻权:指的是在铺设电缆、管道、架设电线及其他空中线路时,如果必须经过相邻他方的地下或地上时,相邻他方不得拒绝或妨碍,但确对邻居造成的一定的影响,双方可确定一定的金额的赔偿;
4.用水相邻权:这个包含两点,第一是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活,第二是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
5.防险相邻。
6.环保相邻权:有以下两点,
(1)相邻人在排污排废的时候,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影响相邻方的生产和生活。
(2)相邻人不得制造噪音、喧嚣、震动、恶气、异味等,妨碍相邻他方的正常生产、生活、损害他人身心健康。
地役权具有以下特征:
1.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
2.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是地役权设立的主要目的。
3.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地役权的设立,找法网提醒您,必须是以增加需役地的利用价值和提高其效益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