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是随主债权一起转移。根据《民法典》第547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407条也规定了,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找法网提醒您,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应当将从权利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得到权利的同时,也取得与债权人有关的从权利(包括抵押权等)。
可以进行抵押财产的包括:
1.建设用地使用权;
2.抵押人的房屋;
3.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4.依法取得所有权益的房屋含附属物;
5.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过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6.符合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的危险房屋;
7.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物抵押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的。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我国动产抵押权模式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即动产抵押权依当事人间的书面合同成立,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包括以下两方面含义:
1.合同签订后,如果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转让,对于善意取得该财产的第三人,抵押权人无权追偿,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担保,或者要求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
2.抵押合同签订后,如果抵押人以该财产再次设定抵押,而后位抵押权人进行了抵押登记,那么,实现抵押权后,后位抵押权人可以优先于前位未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