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是不能二押的。《民法典》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股权质押不可以转让。股权质押后,在解押前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的可以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股权质押是具有优先受偿权,股权质权人在其债权清偿期届满没有受偿时,有权转让其所占有的股票、股份,并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找法网提醒您,这种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质权人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2.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偿。
3.质权人就出质股权所生孳息,有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