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更新时间:2022-10-31 17:30:3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地役权的概念是民事权利人所享有的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进行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的法律特征是具有从属性等。
地役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的概念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他物权,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二、地役权的法律特征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2.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4.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

  (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

  (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三、地役权的分类有哪些

  地役权的分类有:

  1.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以地役权的实现方式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积极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可在供役地上为一定的积极行为的地役权,也称作为地役权。消极地役权是指以供役地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地役权,因其负有一定不作为的义务,而非单纯的容忍义务,又称不作为地役权。

  2.地役权的继续地役权与非继续地役权。以地役权的行使方式或权利实现的时间是否继续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继续地役权和非继续地役权。

  3.表见地役权与非表见地役权。以地役权的存在是否表现于外部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找法网提醒您,前者是指权利的存续,能自外界得以知晓,后者是指权利的存续,不能从外界予以认识,无外部事实作为表现的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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