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可以同时存在,因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一种相对的权利,且用益物权是基于一定的目的对他人的土地进行使用,以及收益的限制物权,即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不动产上。
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的定义】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可以同时存在,因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一种相对的权利,且用益物权是基于一定的目的对他人的土地进行使用,以及收益的限制物权,即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不动产上。
关于用益物权包括有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用益权四个大类,此外还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抵押权等,其使用按法律规定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