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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怎么抚养被收养的儿童合法?

更新时间:2020.12.10    浏览量:

摘要

我国对于自己的子女构成除了正常的合法生育外,还可以进行相应的收养制度。那相关的当事人怎样进行收养才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呢。下面小编就监护人怎么抚养被收养的儿童合法都有哪些规定,这一类问题为大家进行相关的解答。

一、收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收养法》第四条,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二、《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包括未婚者无子女,已婚者尚无子女和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能有子女的情形。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三、收养子女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送养子女的生父母,须双方共同送养。

2、第八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3、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

4、第十条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的,须夫妻共同收养。

5、第十一条规定:收养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四、具体程序:

1、收养登记

第十五条1款:收养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A、办理机关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缉拿户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做监护人的,在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B、具体程序

(1)申请

(2)审查

(3)登记

2、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并不是收养的法定形式要件,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

A、收养协议

(1)订立收养协议的当事人均需符合收养法的收养成立的条件;

(2)收养协议的主要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收养目的、收养人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养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以及双方要求订立的其他内容。

(3)收养协议的形式为书面协议。

B、收养公证

(1)当事人要求办理时,才依法办理。

(2)办理时,公证机关应当就对申请收养的当事人条件和收养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

(3)收养公证的文件由公证机关保管。

在我国的相关规定中有着较为严格的流程办理。相关的收养人需要具备相应的收养条件才能进行收养。通过我国的正规的渠道,一般是福利院进行合法的收养,还应做相关的收养公证来保证双方具有合法的效力,才能对收养的儿童进行教育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