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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工伤待遇是怎样的?

更新时间:2020.10.12    浏览量:

摘要

德州的市民在实际工作的时候难以避免会出现受伤需要单位赔偿治疗费用以及其他的赔偿项目,但是对于信息缺乏的劳动者来说他们根本不能对此完全知晓自己所能够享受的待遇具体有哪些,下面就随小编一起学习德州工伤待遇标准是什么。

一、德州工伤待遇是怎样的?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195元、185元、175元、165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2016年度德州市地方职工月平均工资4510.58元为基数,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2255.29元)、40%(1804.23元)、30%(1353.17元)。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1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本次调整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已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上述3项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8月31日前调整到位。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于2011年7月1日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本人22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6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综上,德州的劳动者在平时就应该积累与自己待遇相关的法律内容以防侵权的出现而难以获得救济,但是如果是正规的岗位就不会因为员工的法律常识缺失而故意损害其享受待遇的权益。有需要可以委托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