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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出炉

更新时间:2020.07.22    浏览量:

摘要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这是10月12日我省出台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的改革办法。昨天,省政府召开全省电视电话会议,对改革进行动员部署,省人社厅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会议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有明确的条件,要把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全部纳入参保范围,严格按照规定的口径,确定缴费基数,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范围。

单位和在职人员共同缴费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一样,单位和在职人员共同缴费,单位缴费比例是20%,个人缴费比例是8%。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工资基数实行“300%封顶、60%保底”。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此次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办法。即,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用新制度计算养老待遇;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也就是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加发过渡性养老金,并设置10年过渡期。

劳模、高级专家改发一次性补贴

原机关事业退休费计发办法中,对劳模、高级专家、独生子女父母、教龄满若干年的教师等部分人员,有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政策。改革后,新退休人员符合条件的,改为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

退休后可按月领取职业年金

《意见》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退休人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按4%缴费,缴费全部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同区域内流动参保人员只转移关系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区域内、不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跨统筹区域流动或者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既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还转移12%的统筹基金。转移后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