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办事指南 社会保障 正文

南京工伤期间待遇标准

更新时间:2020.10.28    浏览量:

摘要

南京工伤期间待遇标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治疗期间工资待遇不变,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停工留薪一般不能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的,可以再延长不超过12个月期限,生活不能自理的由单位负责护理。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2017-2018年新规定,南京市工伤期间工资怎么计算?

南京工伤期间待遇标准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2017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

(1)2017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

(2)2017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

(3)2017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一)伤残津贴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调整,一级每月增加345元,二级每月增加326元,三级每月增加307元,四级每月增加288元

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低于2532元的补足到2532元,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391元的补足到2391元,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251元的补足到2251元,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110元的补足到2110元。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即五级每月增加259元,六级每月增加245元。

(二)护理费工伤护理等级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34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187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1407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53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15元。

三、调整和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涉及“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56270元标准执行。

四、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五、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和高淳区统一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南京工伤期间待遇标准,伤残1-4级的在原来基础上每月增加345元,二级增加326元,三级增加307元,四级增加288元,工伤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532,生活大部分能自理,调整到1876,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调整到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