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办事指南 社会保障 正文

金华职工医疗保险指南

更新时间:2020.04.30    浏览量:

摘要

职工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依法对职工的基本医疗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而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下面就由找法小编为您介绍金华职工医疗保险的相关情况吧。


金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政〔200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

(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市区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五)实行新老制度平稳过渡,待遇水平基本平衡,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以利于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六)建立医患双方制约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浪费。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金华市区范围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城镇自由职业者,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起步阶段,原享受公费、劳保医疗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其它单位及其职工视条件逐步纳入。

原享受公费、劳保医疗的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的,也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