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直接赋予,而不由任何人决定。法律不仅规定哪些人可以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且规定可以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后者则由个人决定,只有参与具体的法律关系才能享有,其权利的范围不仅决定于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和法律规定,而且决定于个人的财产状况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和可能性,不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实际利益。民事权利则以一定实际利益为内容。
1、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无论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政治态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职务高低、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等方面有何差异,但他们在民事权利能力方面都是平等和无区别的。
2、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资格平等地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不受有无行为能力的限制。
3、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当其合法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都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法律手段制裁违法行为人,给公民合法民事权益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
当事人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有权对自己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程序权利进行处分,这是民事诉讼同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一个重要区别。但这种处分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限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就要受到国家的干预。在这个问题上,本条采取了当事人自由处分和国家干预相结合的原则,这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有机结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当事人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有权对自己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程序权利进行处分,这是民事诉讼同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一个重要区别。但这种处分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限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就要受到国家的干预。在这个问题上,本条采取了当事人自由处分和国家干预相结合的原则,这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有机结合。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起诉和撤诉。起诉是原告的基本诉讼权利,当原告认为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他有权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立案受理原告诉讼请求。立案后,原告也可以申请撤诉,但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也有很多处分权。例如,原告可以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也可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反诉。同时,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和解。对第一审法院判决、裁定如果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等。
(3)审理终结后,当事人有权决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申请强制执行,也有权在执行过程中和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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