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事违法行为的存在 。
行为的违法性是构成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
两种表现形式
一种是作为的违法行为 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违法法律
一种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法律要求行为人在某种情况下,有做出某种行为的义务,必须履行,负有这种义务的人没有履行
(2 )损害事实的存在。
只有在民事违法行为引起了损害后果的情况下,行为人才负民事责任 。包括财产方面的损害和非财产方面的损害
(3)违法行为与违法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客观现象之间的一种本质必然的联系。
(4)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错。
过错是指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分为过失和故意两种。
(1)一般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是指适用过错责任的责任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过错四个要件。
(2)特殊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是指适用于各类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此类构成要件多由法律加以特别规定。如环境污染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等。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或原因的认定,实际上就是法官站在法律政策和法律价值取向的角度,对具体案件中行为人责任的范围予以界定,主要有直接结果理论、可预见性理论和风险理论。
(1)直接结果理论。认为被告应为其对损害结果具有直接引发作用的民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不论对该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具有可预见性。
(2)可预见性理论。是为弥补直接结果理论仅能适用于故意民事的不足而提出的,认为在过失民事责任中,被告为其过失行为承担责任的损害应该是其可以预见的;但对于应如何确定对损害的“可预见性”,学者之间仍然存在较大争议。
(3)风险理论。主要是用来解决各类工业灾害、交通事故及其他高危事故民事案件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该理论认为,被告从事高危行业、所有或持有高危物件,即使社会处于可能受损的风险之中,一旦损害发生,则应认为损害行为的实施者或致害物件的权利人或持有本身即为损害结果的法律上的原因,被告即应对他引入社会的某种异常危险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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