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实施后,对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还是延用了三年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普通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关系,对违反合同约定的债务人或者侵权行为人享有的财产请求权,但是,对于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法律、法规对于索赔时间和产品质量等提出异议的时间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办理。此外,在人身关系范围内,对各种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不受时效限制。例如,公民、法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姓名权、荣誉权、知识产权中的署名权等不受时效限制。
1、适用范围广泛,它不是专对某一类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根据整个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共同性加以规定和适用的。
2、诉讼时效期间是统一的,并且相对于大多数特殊诉讼时效而言,时效期间是较长的。根据中国《民法典》规定,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3年。
3、普通诉讼时效规定的是权利受害人请求法律保护的期限,仅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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