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情况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1-01-15 15:38:5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民法典对于公司的清算等方面作出了更新的规定,由于民法典是最新颁布的法律条文,因此,很多人对于民法典公司法清算等问题的规定并不知道。但是民法典作为新法效力高于公司法,其中的规定更为重要。下面就让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公司清算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情况有哪些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是。
公司清算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情况有哪些

  一、公司清算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情况有哪些

  民法典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三条: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民法典有关清算义务人的规定扩大了破产申请的主体范围

  广义上的破产分为清算型破产及预防型破产。清算型破产即为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破产清算”。预防型破产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债务人实施的挽救性程序,包括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重整”及“破产和解”程序。关于破产程序开始的立法例,各国有破产受理开始主义与破产宣告开始主义两种类型。我国实行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即上述破产程序的开始不以破产申请的提出为标志,也不以宣告破产为起点,而是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才正式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对三类破产程序的申请主体作出不同规定,具体为破产和解的申请主体为债务人,破产重整的申请主体为债务人及债权人,破产清算的申请主体包括债务人、债权人和“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对于上述“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企业破产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民法典并未采用“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的称谓,但其规定的“清算义务人”与企业破产法中“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涵义一致,均为“负有组成清算组织对法人进行清算义务的民事主体”。对于清算义务人的担当主体,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二款作出一般性规定,即“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除了债务人、债权人之外,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民法典有关清算义务人的规定将破产申请的主体范围扩大为债务人、债权人,以及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上述主体向法院申请法人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从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方面进行审查后裁定是否受理。

  三、民法典赋予企业之外的法人享有破产主体资格

  破产能力亦即破产的主体资格,是指“债务人能够使用破产程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的资格,亦即民事主体得被宣告破产的资格”。破产能力涉及的范围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各国基于不同的社会政策和历史文化背景,对具有破产能力的主体范围作出不同的规定。自然人破产是世界破产制度的基础和起点,但我国立法机关考虑到自然人信用体系还不健全、尚无有效手段防止以破产为手段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故并未确立自然人的破产能力。关于法人是否具有破产能力问题,我国未颁布统一适用于法人的破产法。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破产法仅适用于营利法人中承担有限责任的各种所有制企业法人,即我国并非所有的营利法人均具有破产能力。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但该法为企业之外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作出开放性的规定,即“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自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教育机构及合伙企业破产能力。作为上位法的民法通则并未作出破产清算适用于全部法人的一般性规定,导致企业法人之外的其他法人在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下,难以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消灭主体资格,民法通则存在的上述问题已不适应社会的日益发展。世界上其他大多数国家规定公益法人有破产能力,同时对某些类型法人的破产能力予以限制或排除,如俄国排除国有企业、机关及宗教的破产能力。民法典为企业之外的其他法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作出一般性规定,将法人纳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适用范围之内,明确所有法人被宣告破产后必须进行破产清算,赋予了所有法人破产能力。

  至于非法人组织是否可参照适用民法典中法人具有破产能力的规定问题,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等特别法另行规定之外,破产清算程序原则上不能适用于非法人组织。法人具有破产能力,盖因法人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一旦法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就可能进入破产程序,其财产被分配完毕且终止破产程序后,任何主体不再对剩余债务承担责任。为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破产清算制度将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普通债权人有权按比例平等受偿。而非法人组织应先以其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再由出资人或设立人清偿。正是由于无限责任制度的确立为债权人提供了最大限度的权利保障,而且我国亦没有设立个人破产清算制度,故非法人组织原则上不参照适用破产清算的相关规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公司清算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情况有哪些全部内容。总的来说,公司清算制度在民事诉讼中规定的还是比较多的,这一点我们要清楚。欢迎咨询找法网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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