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期间,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期间。法定期间通常因某种法定事实的出现而开始,以法律规定的时间而结束,因此法定期间原则上为不变期间,法院不得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变更,但法律明文规定的允许变动的除外。比如上诉期间、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等。可依法定条件变更的期间指由于特殊原因,人民法院可予变更的期间。比如审理案件的期限由于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报法院院长批准延长。
1、期间以时、日、月、年为计算单位。
2、以时、日为单位计算期间的,开始的时间不计算在内,而是以下一个小时、次日起计算。
3、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节假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公共休息日,如国庆节、周末等。
4、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如通过邮寄方式上诉的,上诉状只要在法定期间届满前交邮,即使法院收到时已逾上诉期间,也不能认为逾期上诉。
期间的耽误是指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法院期间或指定期间内本应进行一定诉讼活动而没有进行或没有完成。耽误期间的原因不同,其后果也不同。如果上主观上的原因,不论出于故意或过失,其直接后果就是当事人丧失进行某项诉讼活动的权利,或者要承担因耽误期间而产生的其他法律后果。如果是客观上的原因,致使期间耽误,可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顺延期限,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顺延期限或重新指定期日。
顺延期限是指补足耽误了的期限,耽误了几天,就延展几天。耽误期限后能发生顺延之法律后果,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
2、须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提出申请顺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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