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十三条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二)《民法典》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就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其从事民事活动。
(三)《民法典》第十七条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从规定看,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人员和组织之间有一定的先后顺序,第一顺序的监护人应当是被监护人的配偶。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配偶不能担任监护人的情形,我们也可以从一些相关的规定和原则中得出配偶不应当担任监护人的例外。
(四)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一)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二)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三)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四)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综上所诉,我们可以知道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他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这些相关的亲属所为法定代表人。他的法定代表人都是可以从事民事活动的。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怎么起诉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